簽署訴訟、仲裁委托合同告知書
惠州市律師協會要求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訴訟、仲裁委托合同前,承辦案件律師應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項:
一、貴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風險,貴方的請求/申請/答辯/辯護,部分或全部有被駁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觀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證據資料的出現等),或由于貴方主張的證據/理由不足,亦可能導致貴方委托案件的敗訴或不被采納;
三、律師辦案進程受到偵查、檢察、審判員、仲裁等機構及有關當事方的制約;
四、承辦案件律師不得以與經辦案件的法官、仲裁員、檢察員、偵察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相熟為理由或為前提承擔貴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證貴方案件必然勝訴或無罪為前提承接貴方的案件;
五、貴方支付的律師費應支付給律師事務所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發票;
六、除合同約定的費用外,承辦案件律師不得以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員、偵察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溝通為由另行收取貴方費用,貴方亦不得另行給付承辦案件律師費用要求律師通過非正常途徑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員、偵察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溝通。
請貴方在確定律師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簽署訴訟、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確認:
律師已告知我方上述事宜,我方已了解告知書中所提示的內容。我方簽訂的合同號為:
委托人簽署:
二〇一 年 月 日